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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成翔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成翔医院。 委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成翔医院。
委托代理人王连柱。
上诉人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张村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成翔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5日,被告安阳市成翔医院(乙方)与前张村村委会房屋租赁部签订合同书,约定前张村村委会将位于前张村东风路南段路东加油站南侧楼房院落一处(楼上下16间,楼梯一道,简易房4间)租给安阳市成翔医院使用,租期20年,即200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止,租赁费前20年每年25800元,以后每三年10%往上递增。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4年6月1日交款12000元、12月27日交款8600元、2005年4月29日交款10000元、9月24日交款8000元、12月27日交款5000,2006年3月22日交款10000元、12月5日交款12000元,2007年4月10日交款10000元、8月20日交款10000元、2008年4月24日交款10000元,10月25日交款13000元、2009年5月14日交款10000元,10月22日交款13000元,2010年1月10日交款10000元、10月27日交款10000元,2011年1月5日交款5000元、4月23日交款10000元、2012年12月26日交款37000元,2013年4月16日交款10000元、8月14日交款10000元。2010年9月18日,被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占用一楼北头一间房屋的孟庆祥腾清并交还房屋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原租赁协议中约定的上下16间具体指向不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现占用的该房屋包含在原告租赁的房屋内”为其中理由作出(2010)文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张村村民委员会现名称变更为安阳高新区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成翔医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一直履行合同至今,现原告以被告拖欠房屋租金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诉讼中被告提供了其缴纳房屋租金的证据,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请求原告交清合同约定的16间房屋,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成翔医院交清16间房屋;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900元,由原告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前张村居委会上诉称,被上诉人安阳市成翔医院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安阳市成翔医院缴纳了房屋租金,履行了合同义务不符合案件事实。其已交清16间房屋,一审判决这一项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由安阳市成翔医院向上诉人缴纳2004年至今拖欠的房屋租赁费用8万元。
被上诉人安阳市成翔医院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安阳市成翔医院向前张村居委会缴款8750元,2014年6月9日安阳市成翔医院向前张村居委会缴款5750元;2014年1月6日、2月14日、2月14日、9月2日安阳市成翔医院分别向前张村居委会缴款3000元、3000元、5750元、11500元,均被前张村居委会退回。其余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前张村居委会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成翔医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前张村居委会应向安阳市成翔医院交清16间房屋,前张村居委会诉称已交清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该项义务并无不当,前张村居委会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安阳市成翔医院从承租房屋后,在前张村居委会未交清16间房屋的前提下,向前张村居委会交纳租赁费至今,前张村居委会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双方一直履行合同至今,现前张村居委会以安阳市成翔医院拖欠房屋租金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前张村居委会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安阳市成翔医院向前张村居委会缴纳2004年至今拖欠的房屋租赁费用8万元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付文华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