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勇、李子钦,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春森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春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付文华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