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519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77年4月生,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范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