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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519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77年4月生,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范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519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77年4月生,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范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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