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州,男,197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如军,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海州申请执行王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如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