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北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刘振祥,男,1948年7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玉芹,女,1957年5月出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振祥申请执行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28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