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刘汉新,男,1964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纪彬,女,1964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侯青山,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汉新申请执行纪彬、侯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纪彬、侯青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