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志斌与邹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348号 原告郭志斌,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邹凯,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原告郭志斌诉被告邹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志斌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348号
原告郭志斌,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邹凯,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原告郭志斌诉被告邹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志斌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志斌诉称,被告邹凯因翻盖房屋和为其母亲治病分别于2010年7月、2010年11月向原告郭志斌借款5000元和21000元。被告邹凯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郭志斌承诺2013年7月底还清,并给原告郭志斌出具了借条,被告邹凯却仍不按承诺的时间还款。现原告郭志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邹凯立即偿还原告郭志斌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邹凯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邹凯分别于2010年7月因翻盖位于安阳市安阳桥临府庄50号二层房向原告郭志斌借款5000元,于2010年11月1日因母亲脑出血住院向原告郭志斌借款21000元,以上合计26000元,并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郭志斌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7月还清,未约定利息。至今被告邹凯未偿还原告郭志斌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郭志斌提供的借条一张,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邹凯向原告郭志斌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保护。原告郭志斌向被告邹凯主张权利后,被告邹凯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7月,被告邹凯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故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满2013年8月1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志斌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710元,由被告邹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