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二催字第3号 申请人湟中兴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东,经理。 申请人湟中兴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220432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安阳市益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阳高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湟中兴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6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湟中兴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湟中兴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