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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涛在安阳市文峰区裴家巷小蝶大碗过桥米线饭店内盗窃现金6083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涛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涛在安阳市文峰区裴家巷小蝶大碗过桥米线饭店内盗窃现金608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涛主动退回失主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涛供述其用提前配好的钥匙盗窃过桥米线饭店营业款6083元并通过朋友郭某某归还饭店3500元损失的事实与失主张某某陈述证实其经营的过桥米线饭店被盗大约6000元营业款后被告人李涛通过郭某某退还3500元的事实,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涛承认盗窃过桥米线饭店营业款并让其转交给饭店3500元的事实相一致,另有失主张某某辨认李涛的辨认笔录、现场监控截图照片、营业款简易记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涛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剩余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金书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