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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永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永飞,男,1990年9月6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开)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飞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永飞,男,1990年9月6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开)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飞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罗永飞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闪客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三星I9300i”型手机偷走后逃离现场。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58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永飞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永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罗永飞窜至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闪客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三星I9300i”型手机。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58元。现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罗永飞供述证实,其在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闪客网吧”内偷了一部黑色“三星”牌I9300i手机,后以650元的价格卖掉,并供自己消费。

失主刘某某陈述证实,其在后营“闪客网吧”上网睡觉期间,放在电脑桌子上的三星I9300i手机被盗。

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三星I9300i型手机价格为2058元的鉴定意见、网吧工作人员李某某和薛某某辨认被告人罗永飞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永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永飞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永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物予以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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