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金照秋,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光中,男,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金星,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金照秋与史光中、杨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三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史光中、杨金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史光中、杨金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审理程序中,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杨金星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永安东街一巷南楼1单元2号房产及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向阳路向阳花园7号楼2单元2层西户房产。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金照秋向本院申请对该两处房产延长查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杨金星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永安东街一巷南楼1单元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安阳市北关区字第私1331007637号)。 续查封被执行人杨金星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向阳路向阳花园7号楼2单元2层西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安阳市北关区字第私1331028673号)。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