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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菊申请执行与黄付刚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杨慧菊,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安,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付刚,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 杨慧菊与黄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杨慧菊,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安,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付刚,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
杨慧菊与黄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宝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付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付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付刚在本院有做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付刚名下82949.2元的财产。
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