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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臣彦申请执行与李兵朝、李永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李臣彦,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兵朝,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永广,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李臣彦与李兵朝、李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李臣彦,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兵朝,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永广,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李臣彦与李兵朝、李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兵朝、李永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兵朝、李永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广名下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朝阳路北段两侧,北至安漳大道,南至永安街博书苑B区1号楼1单元18层1803室房产及牌照豫EYG91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广名下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朝阳路北段两侧,北至安漳大道,南至永安街博书苑B区1号楼1单元18层1803室房产一套(预告登记证明: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54863号)。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永广名下的牌照豫EYG91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