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545号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良(曾用名张保文),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志娟,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李强、与张良、张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良、张志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良、张志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张良、张志娟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建业桂花居9号楼1单元3-4层西户房产,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张良、张志娟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建业桂花居9号楼1单元3-4层西户房产(证号:开发区字第私1531001764号)。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安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