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899—2号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海洲,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张静与白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文民一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白海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海洲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海洲的配偶王孝梅名下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橄榄园13-1-403房屋一套。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白海洲的配偶王孝梅名下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橄榄园13-1-403房屋一套。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