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54号 申请执行人张红旺,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武,职务总经理。 张红旺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