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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青申请执行与姬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青,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延钦,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刘永青与姬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1101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青,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延钦,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刘永青与姬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姬延钦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姬延钦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审理程序中,于2012年11月14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姬延钦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兴盛路鑫泰苑二期8号楼1002号房屋。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姬延钦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兴盛路鑫泰苑二期8号楼1002号房屋。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