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91号 申请执行人刘军,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苗涵达,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丽芹,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刘军与苗涵达、杨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苗涵达、杨丽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苗涵达、杨丽芹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杨丽芹所有的牌照豫EGB198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杨丽芹所有的牌照豫EGB198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查封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