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日生,住北关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