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日生,住北关区。 被执行人河南安阳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安阳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安阳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