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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钢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安钢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成年,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钢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安钢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成年,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钢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秦某某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