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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与韩某某、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乙,男,成年,汉族,住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丙,女,成年,汉族,住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田晓磊,男,汉族,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乙,男,成年,汉族,住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丙,女,成年,汉族,住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田晓磊,男,汉族,成年,住北关区。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范某,男,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某某、范某银行存款3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