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乙,男,成年,汉族,住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梁某丙,女,成年,汉族,住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田晓磊,男,汉族,成年,住北关区。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范某,男,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某某、范某银行存款3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