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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银行梅园支行与王正兵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6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 负责人韩保庆,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光大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泉镇开发区。 法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6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
负责人韩保庆,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光大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泉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王正兵,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梅园庄支行(下称梅园支行)诉安阳市光大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光大公司)、王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12月31日,本院依法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王正兵名下豫EQF888奥迪轿车一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光大公司和王正兵于2013年5月16日前履行给付梅园支行本金1371504.68元和利息131479.45元,在执行中,2013年9月4日,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两被执行人分三期在2013年12月底全部付清,但两被执行人仅按一期付款5万元,未能全部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正兵所有的豫EQF888奥迪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敬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