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2-2号 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槐树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周叁叁、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1)安中证经字第268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槐树支行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周叁叁、张志强未按公证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敬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