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2-1号 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槐树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周叁叁、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1)安中证经字第268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槐树支行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周叁叁、张志强未按公证书全部履行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85万元及利息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志强位于殷都区钢花路枫林水郡房产一套(面积159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变卖、变更过户登记; 二、将被执行人河南广达利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B8235(雅阁)、豫EP8235(别克)、豫ER8235(现代)、豫ES8235(比亚迪)、豫EJ8235(比亚迪)、登记在其公司员工樊晓川名下的豫EN8235(长城皮卡)共六辆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变卖、变更过户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敬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