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17-2号 申请执行人马和平,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马振民,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肖楠,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马振民妻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果园新村B8号楼1楼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振民、肖楠、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6日前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马振民、肖楠在银行账户存款5 100 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翔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敬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