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4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平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口东800米安钢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许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英,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25日前履行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豫JGL161五菱牌、豫JGL667东风牌、豫JZ5759猎豹牌、豫JJ5755长城牌、豫JFZ899桑塔纳牌、豫JF3168思威牌、豫JGL219桑塔纳牌、豫JE2178桑塔纳牌、豫J49063红旗牌、豫JGL109五菱牌共10辆汽车予以查封一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买卖、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敬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