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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平信公司与濮阳市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4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平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口东800米安钢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许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73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4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平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口东800米安钢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许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英,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25日前履行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豫JGL161五菱牌、豫JGL667东风牌、豫JZ5759猎豹牌、豫JJ5755长城牌、豫JFZ899桑塔纳牌、豫JF3168思威牌、豫JGL219桑塔纳牌、豫JE2178桑塔纳牌、豫J49063红旗牌、豫JGL109五菱牌共10辆汽车予以查封一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买卖、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敬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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