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439-7号 申请执行人来银良,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安阳市万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新宝,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角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角峪镇唐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焦振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发喜,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合喜,男,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新宝,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万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河南省卢氏县西坡铁矿探矿权。2014年7月4日,成都慧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10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阳市万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省卢氏县西坡铁矿探矿权(证号T41420120302045966)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成都慧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探矿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成都慧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成都慧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探矿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谷秋利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敬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