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宁某某与庞某某建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宁某某,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庞某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宁某某诉庞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宁某某,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庞某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宁某某诉庞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庞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庞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马和平与肖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