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470-1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县铜冶镇某村村委会 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某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县铜冶镇某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县铜冶镇某村村委会于2011年11月10日前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县铜冶镇某村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县铜冶镇某村村委会在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装卸费等收入尚未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县铜冶镇某村村委会在安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装卸费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