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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24冻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24冻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薛某银行账户:6222600620029xx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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