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24冻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薛某银行账户:6222600620029xx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