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秦某诉秦某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9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马某某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