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7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某,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董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董某银行存款贰万壹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