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荣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郝某诉张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荣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荣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