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55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闫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闫某诉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闫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闫某银行存款账号。622188496002458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