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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19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郭某诉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19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郭某诉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吴某银行存款壹万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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