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19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郭某诉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吴某银行存款壹万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