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772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郝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张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