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78号 申请执行人郜某,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郜某,男,1937年8月9日出生,汉族。 郜某诉郜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郜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郜某在农业银行安阳市东风路支行的存款贰仟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