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65号 申请执行人郅某,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某有限公司。 郅某诉安阳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3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阳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