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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与孙某工程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裴某,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裴某诉孙某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裴某,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裴某诉孙某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孙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孙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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