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538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焦某某,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董某某诉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3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焦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焦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