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5日审结,该案(2012)安铜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