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3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3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某银行存款账号:60496211820012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一三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