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3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某银行存款账号:60496211820012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一三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