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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任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牛某某诉任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6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一初字第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牛某某诉任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6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任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任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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