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牛某某诉任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6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任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任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苗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