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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与楚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45号 申请执行人栗某,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楚某,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 栗某诉楚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45号
申请执行人栗某,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楚某,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
栗某诉楚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楚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楚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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