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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杨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杨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银行存款叁万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