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杨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银行存款叁万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