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07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杨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在邮政银行安阳县灯塔路支行的存款4万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