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诉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