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55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在安阳商都农商行洪河屯支行的存款壹万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