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8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55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王某所有的豫ET2***车辆入户档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秀福 |